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证据(4课时)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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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
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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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一般证据理论,证据通常可作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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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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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来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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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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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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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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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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