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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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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领域,放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公益性与普惠性,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学前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每个镇街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少于2所,所有幼儿园全部达省合格园标准。2014年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到2015年,全区公办园和省优质园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
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
(三)建立区级统筹、区镇(街)共建的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一规划、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各类幼儿园。各镇街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四)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管理和科学指导,全区所有幼儿园,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全区公办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加大投入,保障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配套的规划、土地划拨及产权交付使用等工作。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和净化周边环境。民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三、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五)建立财政性经费增长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逐年提高,不低于省定标准。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全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市定标准。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镇街投资新建的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或回购民办园改办公办园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创建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5-10万元奖励,已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新创建的省优质园不重复给予奖补。坚持发放幼儿助学券,继续对孤残及经济困难家庭在园幼儿等实行基本免费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园。

(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动态调节”原则,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民办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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