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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各科室: 为落实公司“三基”工作精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经 医院药事委员会审议,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将我院 《过 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公布,请医院各科室遵照实施。
一、过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过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 务。
3、过期药品应有 6个月、 5个月、 4个月、 3 个月、2个 月、1 个月过期预警表单统计,并告知主管院长、药品管理及 采买人员、门诊及病房临床医生,尽量使用或退换货。
4、过期药品过期后应在药品过期当月填报药品过期处理 单,并详细分析过期原因、 过期责任人, 不得延期填报药品过 期处理单。
5 、3 个月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可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给予使用医生 1% 的鼓励。
6、经鼓励后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列入一般药品 采购目录,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提出使用计划,并注明理由, 方可按特殊药品采购。
7 、药房可拒绝效期在 6 个月(含)内的药品出库。
8、没有出现在过期药品预警表单的药品,若过期,则由 药房负责负担该批药物全部经济损失。
9、药品采购量明显大于申请量的,以申请量的 110% 为 基数,由采购人负担其多出部分损失;采购量在申请 量 90%-110% 范围内,可免除采购人责任,过期量小于申请量 20%的可免除申请人责任,过期量大于申请量 20% 的,多出 部分由申请人负担其损失。
10 、药品申请人确定为临床医生的, 以申请采购计划单为 准,无单据的,申请人应为药房人员或药品采购人员 .
11、新特药在出库后, 1 个月无使用或较少使用的,要及 时通知药品采购人员,进行退货。
二、破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破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破损药品工作的义 务。
3、所有破损药品必须当日填写破损药品处理单并分析原 因。
4、破损药品进行月度汇总。
5、破损药品若为非人为因素,应及时通知医院药品管理 及采买人员,当场确认并签字。
6、破损药品若为人为因素,责任人应原价赔赏,以门诊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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