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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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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讲解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朱利平 :0731-85165247 2014年12月
讲解提纲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原因
二、《办法》一般规定
三、《办法》程序规定
四、法律责任
五、采购项目的处理
六、结论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原因
(一)依法采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务公开。
要实现依法采购,需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崇尚法治思维
法律至上,敬畏法律,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官本位思想。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2、全面掌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系统性。1、规范非招标本身的法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要执行预算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非招标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规范采购对象的法律法规标准,如医疗设备、计量设备。3、违法行为质疑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反不当竞争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等。
2、全面掌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位阶性。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效力等级。
法律:《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缺乏
规章:(财政部令第74号)。
规范性文件:《湖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14号)有关非招标的失效,现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对。 对法律法规具体细化,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应具备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
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实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权责都归属采购人,只对委托代理事项负责
采购人,还权于采购人,权力最大化,强化其责任;(选择代理机构或自己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选定、推荐供应商等)
监管部门,制定采购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目前重点是事后监管,放权。
4、应具备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违背任何法定程序的成交结果都是无效的)
非招标采购程序是法定的。(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转变监管思路,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需要。
1、确立“先明确需求 后竞争报价”核心交易机制
我交易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侧重于保障市场竞争,强调的是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而对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场规则却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采购需求不清、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评审方法设定混乱、评审标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2、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3、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转变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成交规则,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由此,评审环节实际上是评无可评,专家在这个环节最多起一个见证的作用,事实上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如果说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
法律专家的必要性(合同条款的变更)
4、转变监管思路,从过程监管向结果监管转变。
对前期的审批备案,除了非公开招标审批以外,74号令明确规定不再增设任何审批环节和内容,遵循市场规则。结果监管注重中标结果信息的公开,强调公开的全面性和信息的透明度。
如成交结果的全面详细公开。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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