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 2008 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就与“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的个人
所得税相关的问题综合归纳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根椐国际惯例,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
居住時间两个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內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满 1 年的個人。
2、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內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满 1 年的
个人。
二、住所的界定标准:
"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三、居住時間标准:
1、在境內居住滿 1 年,是指在 1 個纳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 365 日。临時离境的,不扣
減日数。
2、临時离境是指在 1 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3、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四、具体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见国税发[1994]148 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见国税函发[1995]125 号]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
数;
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
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
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
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4、關於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
[见国税发[2004]97 号]
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
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
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
天數。
2)、關於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
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
函發〔1995〕125 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
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4)、關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適用協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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