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特殊动火作业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100mm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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