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一、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放和创新市场定位与战略目标
一市场定位
过去信托投资公司实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主要以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为主。根据国务院整顿信托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彻底调整原有业务定位,把其办成一个主要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本市场定位和基本功能如下:
13>.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发挥社会理财职能。公司通过接受客户的各种资产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可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客户的其他特定目的,从而发挥财产管理功能,提升社会财富的管理效益。
,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货币经营行为。通过吸收信托资金,公司可以集中社会信用,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运用信托资金(同业拆放、贷款等),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从而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
,发挥社会投资功能。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从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投资体系,发挥社会投资功能。
,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各类投资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服务,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
二战略目标
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使信托业发展充满机遇与挑战,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融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将建设成为功能齐全的投资银行型地方金融机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通过3—5年时间,可将其发展为立足于地方市场、面向全国市场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一流投资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专业型信托投资公司,为政府调控产权市场、资本市场,为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和业务开发和创新方面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锐意改革、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与核心业务和产品
一经营范围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今后可从事以下业务和产品:
。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运用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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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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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二核心业务和产品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及战略目标,结合信托业的法定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核心业务,将主要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公司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资产管理业务有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信托,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具体经营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二是代理,委托人无需将委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业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从事管理活动,具体经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以信托业务为主。
第二类:投资银行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利润来源,也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辅助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将依托于公司的知名度及策划力,在基金管理、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经济咨询、债券承销业务、项目孵化等业务领域大力开拓,并结合资金信托及自有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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