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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宪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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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宪法() 第一章总纲第1条( 国体) 中华民国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第2条( 主权在民)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第3条( 国民)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第4条( 国土)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等) 中华民等。第6条( 国旗)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7条( 平等权)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条( 人身自由)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於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第9条( 人民不受军审原则)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第 10条( 居住迁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第 11条( 表现自由)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条( 秘密通讯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第 13条(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条( 集会结社自由)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第 15条(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 16条( 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第 17条( 参政权)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第 18条( 应考试服公职权)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第 19条( 纳税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第 20条( 兵役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第 21条( 受教育之权义)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第 22条( 基本人权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第 23条( 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 24条( 公务员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第三章国民大会第 25条( 地位)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第 26条( 国大代表之名额)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六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第 27条( 国大职权)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关於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 2 宪法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第 28条( 国大代表任期资格之限制)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现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第 29条( 国大常会之召集) 国民大会於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第 30条( 国大临会之召集)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於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第 31条( 国大开会地点)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第 32条( 言论免责权)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第 33条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第 34条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第四章总统第 35条( 总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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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