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探讨.doc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探讨
摘要:民法典的开放性是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变动性所决定的。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时,要想保持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 需要在法律渊源上具有多元性,在制定主体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在编排体 例上具有灵活性。
关键词:民法典;开放性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寄托着民族复兴的伟大愿望,同时也承载着思 想革新与法治信仰培养的伟大使命。如何制定一部具有划时代高水准的法 典成为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高水准表现在对时代发展脉搏的把握,能 够切实应对多变社会中出现的复杂问题,这些要求都离不开民法典高超的 立法技术,更离不开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
一、民法典的开放性概述
民法典的开放性又称法典的未完成性,是指民法典内容的规定,条款 的表达为法典对未来民事生活的调整留下空间①。
民法典的开放性是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 所决定的。法典本身一经制定就必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确 保法律权威与内在体系的安定。但社会生活关系是纷繁复杂,变化发展的, 一方面,法典不可能涵盖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规范每一种具体的社会生 活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变动性导致法典制定时赖以依存的社会关系 发生了变化。为使法典的规定与变动的社会关系相吻合,实现对社会生活
的有效指引,必须要求法典具有开放性。
二、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探讨
(一)在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上
法的渊源又称之为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或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当前我国法的正式渊源采用的是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渊源形 式。②民法典的开放性要求法典法律渊源的多元性,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大 陆法系所尊崇的制定法为主的渊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民法典的法 律渊源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应该广泛吸收其他的法律渊源形式, 只有这样才能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无限丰富的原料与素材,彰显民法典的 包容性,同时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变化,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指导。
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除法律外,社会生活 中还存在着习惯、道德等多种调整方式,在这之中,民事习惯就是一个很 重要的调整手段。民事习惯是在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经济生活交往中形成的 固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它具有方便,节省资源,信服度高等特点。法律 调整虽也能解决争议,但代价高,从“定纷止争”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来 讲,运用民事习惯效果更好。因此,从民事习惯自身的性质特点及其在民 法典中的作用,其应该作为民法典的法律渊源加以规定。此外,习惯这种 法律渊源最终在典型国家的民法典是被承认的,从其刚开始的极力反对排 斥,到后来的逐步被承认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渊源的逐渐承 认,是人类在民法典制定的科学实践中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我国制定民 法典理应吸收人类这一科学成果,在现民法典中的编纂中,应该对民事习 惯作为法律渊源加以规定。
(二)在民法典的制定主体上
民法典的开放性要求在法典的具体制定主体上要具有广泛的利益代 表性。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变化,定会导致生产关系 的变化,同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方面一一劳动成果归谁所有亦随其变, 这种变化体现为利益变动,利益主体最终会在政治上寻求地位与保障,法 律是政治的集中体现,因此,利益主体必会将自己的利益要求内化到法律 条文中,具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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