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奖励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平安生产活动的,属于本规则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料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证从业人员享有平安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安警示标志。
(四)平安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电气设备未依照技术规范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八)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平安防护措施。
(九)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从事平安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一)平安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平安生产资格培训。
(十二)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区域平安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平安距离内;
6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三)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与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平安条例》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贮存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
(十六)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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