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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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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昨日实施
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于昨日(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获悉,其已收到中国支付清算协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
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
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
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
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
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
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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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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