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职责,有效保证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6 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项目部及所属专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隐
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负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健全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并逐级建立和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部及所属各专业队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项目部每月组织对所属的项目进行事故隐患排
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七条 项目各专业队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管理办法见《关于下发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暂行)的通知》(粤长大安监〔 2015〕147 号)文件。
第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专业队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九条 隐患的排查与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各专业队对各自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
导责任。各施工班组长对所施工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工作负责。各单位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和整改负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单位领导汇
报。
第十条 隐患报告的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报项目安全部备案,一份各单位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
(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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