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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 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通过执行本制度,在资金管理上能够规范运作,在费用请 款时就能做到归口控制, 使资金的收支做到有计划, 达到减少压占公 司资金、控制费用、杜绝损失的目的。
第二节 分工授权及实施执行
(一)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 特殊情况 下需要现金结算的,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 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五条 公司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为 1000 元,凡 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公司现金的存入及取出 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六条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 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 的,应事先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七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第八条 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 管理。
第九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取申请单或借款单、 经执行董事批准,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核后,交给出纳人员到银行 提取。
第十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执行董 事批准,或执行董事授权的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批准、财务部长 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 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 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 短款,应向财务部长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 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公司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检查
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 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 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
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六条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 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其资金来 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 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 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 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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