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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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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 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 [2014]36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 的通知》(银监发 [2015]38 号)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 ** 银行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 ** 银行(含农商行,以下 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 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 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规定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 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 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二)封闭运行: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
其他用途;
(三)名单制管理: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 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 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 。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 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 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
(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 行为;
(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
(六)信用等级 A 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 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 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
(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 2 期或累计 3 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 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 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 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
单制”管理。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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