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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3
〔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归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 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
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 操作要点
第九条 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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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
第十二条 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对 “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
第十四条 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须按如下填写:归还***合同项下借款。
第四章 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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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方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 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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