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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蓝领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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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蓝领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 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蓝领”培训,是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目标要求, 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 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 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 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 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条“金蓝领”培训重视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第四条“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为培养标准(含在技师、高级技师基础上的提高培训)。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管理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第六条申请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领导机构健全; (二) 企业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三)详细掌握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需求状况; (四) 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和实施方案; (五) 有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 具备理论教学、技能训练等培训条件; (六)培训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培训职业( 工种) 由承办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被选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第八条申请实施“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 11 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第九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计划情况, 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一季度下达。第十条各市、各行业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工) 层次的培训, 可作为全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的组成部分, 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筹集。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十一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依托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高等( 高职) 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推荐,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第十二条申请承办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 具备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四) 高等( 高职) 院校、技工院校培训基地须有大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五)能够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 (六)承担培训任务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 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 根据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培训教材; (三)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第四章培训对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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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