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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法定继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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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法定继承.doc第1页 /总页数 5 页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法定继承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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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 本法第13~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的必考内容。
1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
2第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司法考试历来的难点和热点。应注意: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点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之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区别点。所谓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随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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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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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