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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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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六题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行政诉讼审理概述
(一)行政诉讼审理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称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方式
第六十条第二款:“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变相调解和解非常普遍
相对于判决调解可以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
法院对撤诉把关形同虚设
调解是解决争议最有效的途径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具有有限处分权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现代行政方式的变化便于调解
行政权中不断增加的裁量因素为调解奠定了基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审理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对于可能处以行政拘留的,经相对人或近亲属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其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按照每日200元保证金,在诉讼期间,原裁决可以暂缓执行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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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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