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XXXX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 XXXXXXX 。第四条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建设出资设立,股东以认激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 砂石加工、生产、销售;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销售。(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XX 万元人民币为本公司全体股东认激出资总额。其中货币 XX 万元,实物作价 0 万元,知识产权 0 万元,土地使用权 0 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认激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承诺一览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认激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年月日)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万土地使用权其他合计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九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十条公司应当将股东认激出资情况、主要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信息、投资人信息、变更信息、清算信息、基本信息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记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为保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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