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doc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著作权领域中已引发激烈讨论,人工智能 生成物民事纠纷也相继出现,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新事物,是人类生活的重要补充部分,有 效降低了自然人的创作成本。文章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属性界定和著作权归属为切入 点,探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利益归属和有效保护路径,对人工智能产业的著作权领域保护提 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知识产权
科技的进步正影响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作为科技发展的前沿产物,其带来的 法律问题正挑战着当今国内外的法律现状。在现实产业中,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新 闻、制造业等各领域,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确权与规制引起法学各领域的深刻探讨。 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以及其权利利益归属应该 如何判定等问题,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1]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
人工智能(Artificiallntelligence,简称Al),作为计算机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由 McCarthy于1956年在Dartmouth学会上正式提出,被人们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尖端技术之 -O [2]人工智能生成物,即人工智能利用程序算法生成的产物,其可被认定为人工智能 的“智力成果”,是人工智能算法得出的成果体现,也是被应用于现实领域的直接产品。有学 者将其认定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即认为其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完成的产物,人类无法 干预其成果的形式或内容。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更符合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人 工智能生成物仍离不开人工的前期干预。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著作权领域的作品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判断人工智能生成 物是否为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即作品的作者通过一定的素材, 根据自己独特的意志、创作技巧和内容编排,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和表达。在英美法系 中,受到洛克劳动补偿论的影响,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大陆法系低。作者只需要对其作品的 创作付出了劳动并享有版权,即可认为该作品享有独创性。在大陆法系中,受到康德的人格 理论影响,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作品需体现作者的真实独特的意思表达。在我国司法 实践中,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可从“独”和“创”分别分析。“独”即作者排除他人独立 完成。人工智能是在人工前期干预和智能算法的前提下产生实际成果,在实践中,现阶段人
工智能生成物并未发现与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等目前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作品重复之处。 由此可见,现阶段人工智能已脱离了“抄袭”现有作品的范畴,并不是简单的复制挪用,可以 运用自己独特的算法独立生成完整的作品,具有“独立性”。“创”即创造性,作品需要蕴含其 作者的思想感情、独特理解表达等具有鲜明个人符号在内。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的 创作进行比照,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学习分为算法输入阶段和归纳学习阶段两个阶段。[3] 算法输入阶段类似于自然人的基础理论学习阶段,此阶段会有较多的人工干预来建立人工智 能完整的算法,通过大规模的模拟运算学习,使人工智能具备基本的运算条件。归纳学习阶 段类似自然人的自主整理学习,人工智能在算法完备的前提下,独立运用算法进行“深度学 习”,自主完成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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