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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浅析
夏梓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48)
摘 要:数字信息时代以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挑战了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创作模式,而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
却处于“言之无据”的尴尬境地。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范畴内有两个问题亟待厘清:其一,是否构成著作权
法上的“作品”;其二,其著作权归属如何?本文基于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进行分
析,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
问题的提出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产生成果的过程仍然
数字信息时代以来,随着底层技术不断迭代,人工智有大量的人类参与因素。从技术角度看,人工智能只是对
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在文化创作领域得到人脑思维的模拟、延伸和扩展,是在实现人的创作意图,
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人类创作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种人类利用机器强大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来弥补
在客观形式上愈发难以区分。AI生成物的出现挑战了以自身智力不足的技术手段。从民法地位角度看,人工智能
人类为中心的传统创作模式,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自由意志、意思能力和独立财产,还不能具备民事
其相关法律问题仍处在学理争论阶段。那么,人工智能生主体资格。按照民法的主体客体二分法,人工智能只能作
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为民事权利客体。综上所述,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
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哪个主体?本文将主要探讨这两个问能的法律地位是法律客体,其属性是创造工具。
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
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本文研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通过分析海量大
对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的界定,是研究与人数据,训练机器自主学习迭代其算法模型,在数据与算法
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起点和基础。的交互作用下,自动产生的具有作品外观的表达。人工智
人工智能的属性能会迭代进步其算法模拟创作模型,从而使人工智能生
明确人工智能的属性,必须要了解人工智能的发展成物的外观与机器学习的现有作品存在显著差异性。在
阶段。基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力水平的比较,当前理论界弱人工智能阶段,无论使用多么先进的AI程序,都很难完
普遍采用如下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第一,弱人工智能:全消除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中的智力贡献和影
即限制领域AI,被设计用来执行单一或有限任务的技术响力。无论是AI的模拟创作功能,还是其产生与人类作
和智能程序。目前所有的AI程序都属这一阶段,例如AI品外观类似的内容的能力,都受到人类智力活动的作用
绘画工具Midjourney,它仅限于绘画领域的应用。弱人和影响,在AI的产出过程中,仍有一定程度的人类精神和
工智能有自主学习的能力,能根据外部环境条件做出自主智力因素,只不过是“量”的区别而已。人工智能生成物
判断和决定,处理特定领域的各种任务。第二,强人工智的具体内容往往很难被人工智能使用者精确预测,可这
能:即通用领域AI,它的智力水平与人类相同,能表现出种不可预测性正是设计者刻意为之的结果。其总体创作
任何人类的智能行为。它拥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可以思路、思想主题、算法基础架构等内容依然由人类意志所
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设定目标。第三,超人工智能:全面左右,并不是人工智能完全自主生成的结果。总而言之,
超越人类最高智力水平的智能系统或智能体,可完成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类应用高智能工具产出的成果,其
类无法完成的任务。目前,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属性是人的智力成果。
在算法智能的实际决策能力领域,而对具有社会心理情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感的算法智能的研究却停滞不前,发展出具有人类思维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逻辑前提是它们
的强人工智能遥遥无期。据此,本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
权利归属研究,是基于弱人工智能的阶段定位。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四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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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是智力成果。本文讨论笔者认为,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
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表现图片、文字、音频等形独创性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从客观标
式,具有作品的外观,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与准和主观标准两个角度来判断其原创性,遵循从客观到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构成要件。前文中,我们分析了人主观的判断流程。只有当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都符合标
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是人的智力成果,因此,对于人工智准时,人工智能生成物才具有独创性:
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分析,聚焦于“独创性”要件上。首先,从客观标准进行考察。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生
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学理争论成物具有作品的外观,从一般受众的角度来看,其客观表
独创性标准主要分为强调作者属性的主观标准和强现形式往往具备一般作品的形式特征,符合一般受众的
调作品属性的客观标准,这是两种具有不同判断逻辑与审美标准,且与公有领域现有作品之间存在最低程度的
价值取向的标准[1]。客观标准要求考察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差异性,因此,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独创性客
式是否与公有领域的现有作品存在差异性,以判断创作观标准。但是,识别外在表达的差异性只是判断具有独创
结果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主观标准要求考察人类作性的第一步,不能直接得出具有独创性的结论。
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体现其个性和创作意图,以判断创然后,从主观标准进行考察。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生
作结果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根据所持标准的不同,理成物,从整个创作过程中,只能被动的服从和执行人类的
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大致分为肯定说与创作意图,整个过程可以看作人工智能代表人类作者的意
否定说。志进行创作,并最终产生符合人类期望的创作结果。虽然
“肯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具有独创性,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程序直接生成的,但其中蕴
应对当前著作权理论下的独创性标准重新端详。肯定说藏着人类创作者的价值取舍、审美判断等个性要素。
倾向于采取强调“作品”属性,注重“受众”需求的客观标综上,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主客观相
准,主张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现形式能与公有统一”的独创性标准,具有独创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
领域的现有作品相区分,能够满足一般受众的审美需求,物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其著作权归属
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对于作者的个性和创作意图,并问题的探讨存在著作权法基础。
不进行考察。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不能体现其个性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学理争论
与主观意图,故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独创性。有学者基于弱人工智能的阶段定位,对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
认为:“至今,人工智能生成物均是算法、规则和模板的人格的相关学说、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的相
应用结果,无法体现创作者的个性,不能将其认定为作关学说,本文不予考虑。在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品。”[2]“人工智能缺失明确的创作意图,即使表观上形成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学说大致可以
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将其认定为作品。”[3]否定说概括为“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说”“人工智能投资者(所
倾向于采取强调“作者”属性的主观标准,主张从作者人有者)说”“人工智能使用者说”。
身权的角度去判定独创性,坚持创作过程中必须反映人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说主张,人工智能程序研发者
类作者的个性化判断与选择,必须反映作者明确的创作用算法编写了人工智能程序,他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
意图,方可认定具有独创性。生具有实质贡献力,应当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权所有者。“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为机器作者(人工智
上述肯定说和否定说都存在缺陷。“肯定说”只根据能)设定‘创作意图’,提供‘创作条件’,因此著作权应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现形式来判断独创性,会把海原始分配给程序设计者。”[4]
量的具有作品外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入著作权的保护人工智能投资者(所有者)说主张,“人工智能系统
范围,这将不合理地降低著作权保护的门槛,违背了著作的研发离不开投资者大量资金的支持,需要投资者组织
权法保护人类智力劳动和激励人类创作的立法宗旨。“否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指导、规划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工
定说”只根据人工智能的个性和创作意图判断独创性,忽作,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之上的风
略了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出过程中存在实质贡献险责任,基于损益同归的考量,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
力的事实。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仅是人的作权归属于投资者”[5]“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市场秩序
智力成果,对其独创性主观标准的判断,应当考察其创作衡量,应建立以所有者为中心的权利归属制度,人工智能
者的个性和创作意图,而非考察人工智能的个性与创作产业才可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6]
意图,忽略了其工具属性。人工智能使用者说主张,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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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没有自我意识,无法自己操作来实现“创作”,没有人类生成物的权利,将会出现过度激励的形势和严重失衡的
的必要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无法产生。“如果没有使版权利益分配局面。如果使用者不能获得人工智能生成
用者输入详细参数、指令人工智能启动创作的行为,人工物的著作权,其创作的目的往往会落空,将降低使用者积
智能生成物也就无从谈起。相比于其他主体,使用者在时极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意愿,从而消减人工智能程序的
空上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联系最为直接,在生成物的生使用价值,进而削减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将人工智
成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7]人工智能在属性上只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不仅能够更好地平衡
是创作工具,使用者作为创作工具的使用者,应当获得其各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形成公平、共享、和谐、互利的
生成物的著作权。利益分配局面。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然后,以“合同约定”为例外。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
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投资者以及使用者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实践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
的身份可能出现重叠,也可能完全分离。在这三者是三方的,法律不可能合理地规制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此时,
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下,哪一方最有资格成为人工智能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发挥很好的补充作用。人工智能的设
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构建以“人工计者、投资者、使用者等主体可以就著作权归属问题达成
智能使用者”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的人工智能特别约定,而著作权法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
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这种约定。
首先,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使用综上,我国应构建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为原则、以
者”为一般原则。理由如下:第一,与投资者相比,使用者“合同约定”为例外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实质性贡献,在度。这种制度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兼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
著作权归属上应具有优先性。虽然投资者通过资金投入各种情形,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是个案公平与整体
对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种效率之间的均衡选择。
贡献是非创作性的贡献,对AI生成物的产生只有间接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替代人类是既定
作用。而使用者的智力投入集中于AI生成物本身,对AI事实,但其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应当予以重视。我们应该尊
生成物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创作性贡献。为了保护首次固重客观事实,认清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明确人工智能生
定者的利益和实际控制作品的现实状态,将AI生成物著成物是人的智力成果,这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
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更好,更能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交易。第题有重要意义。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分析
二,与设计者相比,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反映了使用者的应以独创性为焦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独创性判断
创作意志,使用者在著作权上应具有优先性。虽然AI程标准,不能使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宗旨落空。将人工智能
序反映了设计者的创作意志,但是AI生成物并不一定反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最能平衡各主体之间的
映设计者的创作意志。鉴于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不断迭代、利益冲突,维护良好的利益分配局面。同时,鉴于实践的
不断与新数据相交互的特征,其算法规则、模板、模型参复杂性,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数往往早已脱离了设计者的预设,AI生成物可能已经超参考文献
出了设计者的预设,因此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直接视作代[1][J].
表设计者创作意图的智力成果并不合理。而使用者运用中国出版,2020(4):102-108.
人工智能创作出满足自己需求的AI生成物,对AI生成物[2][J].
进行“审稿”与“定稿”,决定AI生成物的完成形态,AI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48-155.
生成物更能体现使用者的创作意志。第三,将人工智能生[3][J].电子知识
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更能体现利益平衡与公平原产权,2018(6):20-30.
则。在AI生成物涉及的众多利益主体中,程序设计者作[4][J].东
为AI程序的创造者,可以从AI程序的转让或授权使用中方法学,2021(3):41-55.
获取著作权收益。而投资者可以基于雇佣关系投资设计[5]陈明涛,[J].中国
者进行AI程序研发,也可以投资使用者运用AI程序进行版权,2017(3):21-26.
创作,通过合同约定来获得AI程序与AI生成物的著作权[6]?[J].法律科学(西北
权益。如果设计者与投资者自身想创作AI生成物,他们可政法大学学报),2017(5):137-147.
以自己成为使用者来享有AI生成物的著作权。可是,如果[7]马忠法,[J].电子
设计者或投资者被赋予对他人利用人工智能所产生的AI知识产权,2019(6):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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