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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 县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合同签订地:歙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歙县人民医院
乙方:合肥合适商贸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金额:(单位/元)
产品注册证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配置清单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电子胃镜系统
OLYMPUS
日本
CV-290等
见附
套
1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佰玖拾柒万壹仟元整
产品申购名称
电子胃镜系统
产品招标名称及项目编号
歙县人民医院电子胃镜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CG20190711-3-2
计划类型:2019年度计划; 购置形式:公开招标 使用科室: 内镜室
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柒万壹仟元整,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货物。(注:此价款包含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杂费,如安装调试费、银行手续费、海关规费、商检费、内陆保险费、港区杂费、内陆运输费、许可证批文费等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包装
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保证设备及其附件运至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而不致损坏或变质,包装箱上应有适当的标记(合同号、尺码、毛重、净重、起吊重心,切勿倒置,小心轻放,水,防潮,防锈,此端向上等)。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进入黄山地区禁止松木包装。
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交货单位和交货方法:采取乙方送货方法,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项目现场,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有关单证。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歙县人民医院设备科
交货期限
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30日交货。
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包装、运输、货物的保险和储存、资料和提供的伴随服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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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备验收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后,由乙方安装调试后,甲方组织相关专技人员进行设备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付临床使用60天内支付90%货款,余款10%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向甲方出具合同货物全额的发票及送货清单。
第七条 质量保证及保修期
1、设备保修期乙方承诺提供壹年整机免费质保期,终身维护保养。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货物的操作保养维护规程,或者对合同货物的构成、设计、功能。
等有变更,影响货物正常临床使用,乙方有权终止其保修义务。
第八条 异议的期限和办法
1、异议期限自质量保证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属于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潜在的质量缺陷,甲方在产品合理的使用期限内可随时提出异议。
2、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在发现质量异议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日内到甲方项目现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如果发生维修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售后服务承诺
按投标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修改书。经变更修改后的内容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除被修改、变更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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