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10126 学号: W1541034
分类号: 编号:
内蒙古大学
论 文 题 目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
―以银行债权保护为视角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在职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姓 名:马志成
指导教师:张慧春 副教授
2018 年 5 月 27 日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
―以银行债权保护为视角
摘 要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产生,既是为了满足预购商品房预购人融
资的需要,又是为了控制银行贷款风险。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预购人要
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基于控制信贷风险的考虑,往往要求预购人
以预购商品房作抵押,担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履行,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贷
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由于预购商品房还在建设中,没有产权
证书,因而不能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此时预购人仅可办理预告登记,从此
直到预购人办理完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整个阶段内,假如预购人违约,银行是
否可以就抵押的预购商品房优先受偿,由于理论和实务界对预购商品房抵押
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认识不统一,致使各地法院判决结果有所
不同。
本文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作为主要研究内容,重点论述了相关概
念与效力,系统阐述了其所具有的排他性及对世性,指出其是一种准物权;介
绍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方面已有法律法规与现存争议,阐述了预购商
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颇受争议,银行能否对预购商品房处置价款拥有优
先受偿权,因效力不统一使得最终法律效果存在一定差异;介绍了预购商品房
抵押银行优先受偿权问题,目前存在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分析,笔者认
为银行对预购商品房不享有抵押权,但银行无过错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符合
抵押权实现条件时,应承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障银行债权;介绍了预购
I
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保护,亟需从法律层面保障银行顺利进行抵
押登记,继而基于银行风控视角出发,提出了银行需做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
告登记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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