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Ⅰ,II,III Basel Capital Accord Ⅰ,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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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十国 )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重要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首先大致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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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Ⅰ Basel Capital Accord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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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的更新过程及内容介绍
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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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
金融业发展的
必经之路
协议出台
之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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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危机演变的逻辑变化特征
传统: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社会危机
现代: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 社会危机
银行风险
金融风险
→
经济风险
国家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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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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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I的产生背景
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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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火索--三大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倒闭
德国赫斯德特银行
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英国-以色列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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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
(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十分薄弱;
(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
(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例如:1982年发展中国家爆发债务危机
(4等竞争使得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这也正是导致西方主要国家订立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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