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8]68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 根据财政部 1998 年 10月 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二、 1998 年 11月 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7]57 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 号)和财政部《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一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 3% 。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 360 — 500 元(含 500 元)的,每人每年交纳 10元水利基金; 501 — 800 元(含 800 元)的,每人每年缴纳 20元; 801 — 1000 元(含 1000 元)的,每人每年缴纳 50元; 1000 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 100 元。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 1000 — 1800 元、 800 — 1500 元、 500 — 1000 元和 300 — 800 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第四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 ‰,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 1‰征收。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第五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一) 国有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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