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1225( 颁布时间) 19980101( 实施时间) 19981101( 失效时间) 陕政发[1997]57 号( 文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第四章免征范围第五章管理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水利基金) 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 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 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 。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除第五条外), 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 (一)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二)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 不含政府拨款) ,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 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 501元-80 0元( 含800元)的, 每人每年缴纳20元; 801元-1000 元( 含1000元)的, 每人每年缴纳50元; 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八条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 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 用专业菜地的, 其缴纳标准为: 西安市郊区每亩7000元至 10000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郊区每亩5000元至7000元; 其他各县(市、区) 城郊区和工矿区每亩3000元至5000元; 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地办企业的, 按上述标准的70%计征; 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征。(二)征(占) 用水浇地的缴纳标准: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 每亩征收2000元; 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 每亩征收1200元; 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 每亩征收6 00元。(三)征(占) 用水田的缴纳标准: 全民所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 每亩征收2500元; 本村集体及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500元; 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 每亩征收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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