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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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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
同和担保合同的
篇一: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 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保证在担保 法律关系中广泛的运用,对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起到了促进 作用,但是正因为保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果一旦 这种信任不存在,保证关系中出现了欺诈,主合同、担保合 同就失去了根基,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出现危机,保证人有可 能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 序,影响担保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保证关系中欺诈问题应 当引起司法实践者的重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 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 胁迫事实的按担保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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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 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 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关系 中的欺诈作出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欺诈的几种情形:一是债权 人欺诈保证人;二是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是债权人、债务 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四是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 人。《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中欺诈的 情形并不周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即欺诈债权人与之 签订了主合同,又欺诈保证人由保证人出面为其提供担保的 情况,《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就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结合《担保法》 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也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主合同和担保 合同效力的认定。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一 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会使主合同归 于无效,此时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保证人是否主张担保 合同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 当然无效,只有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并经举证证 明自己的保证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才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 无效。如果保证人并不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主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是一个有效的 合同,而不能简单的适用担保的从属性原则,认为只要主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应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当事 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考量担保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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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受欺诈只是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并不是损害国家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虽具有从属性,但其本身首先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所 以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债权人的场合,如何认定担保 合同的效力,主要应当看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 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因受欺诈无 效,则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 欺诈保证人的场合,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债务人的欺诈行 为构成诈骗罪。对于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可 以不待其行使撤销权,法院即可根据债务人的犯罪事实,直 接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二、债务人欺诈债权人 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举证责任的问题。若债权人、保证人 认为是受债务人欺诈,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 同、提供担保,应当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保证人应当提供 证据证明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应当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因受债务人欺诈之故而陷入错误,同时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正是因为受到债务人的欺诈陷入对合同内容和其他重 要事项的认识错误,才签订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债权人、 保证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错误认识与债务人的欺 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保证人来讲若要进一步免除或减 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签订主合 同及其担保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的事实。在债 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构成诈骗罪的场合,债权人、 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证据,也 无需就其受债务人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错误认识与欺诈 行为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但保证人若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 的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担保过程中无过错 或过错较轻的事实。三、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 人的场
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的关系问题。
所谓责任承担是指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或是否应 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或是否 应当承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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