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xxtimes;times;科技,住所地:xx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街times;times;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times;times;科技,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times;times;路times;号times;栋times;室。
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times;times;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商定合同履行地,也未商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商定:所有物资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物资外观完好,。假如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物资外观由于运输缘故破损,由于已无法追查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商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物资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展的商定。然而,一审法院想所以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商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商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商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咨询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咨询题的程序性规定。不管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依然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根底和法律依照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商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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