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以离婚为由回绝履行债务吗?
征询:朋友李某与其丈夫创办了一家内衣厂。2011年,李某以内衣厂资金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借据上有李某的签名并加盖了内衣厂印章。2013年,我找到李某要求归还借款时,李某却说她已离婚,且借据上加盖有单位公章,现该企业已被撤消营业执照,要账应找其前夫。请征询,债务人能以离婚为由回绝履行债务吗?
安阳刘某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你所借1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运营的企业,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不管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另外,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归还”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缺乏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综上,离婚并不能成为不履行债务的理由。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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