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第三章规范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控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十一条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二条简化迎送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可安排相应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或接待部门负责同志接送引导。党政领导同志到各地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委书记、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 4 人、设区市负责同志不超过 2 人。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 3 人、设区市负责同志 1 人。其他常委、副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 2 人、设区市分管负责同志 1 人,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县一级只安排 1 名负责同志陪同。第十三条注重活动实效。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紧扣考察调研主题,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第十四条严格用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