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专项费用审批制度
为加强平安专项费用的使用治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和便于实际操作,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德商高速公路平安消费治理方法》、《德商高速公路平安费使用治理方法》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1. 施工单位于每月15号前将上一个月度内的平安消费费的使用情况(报表、各种材料)上报驻地办审核;驻地办审核无误后,于20号前上报驻监办审核。
、驻监办、工程办逐级审批,施工单位(驻地办)不得越级报送。
、真实,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进展相关工程计量,觉察有故弄玄虚、虚开发票的扣除当月计量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展严肃处理。
、无相关凭证或置之不理不进展改正的,其上级单位有权不予审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上报单位承担。
,计量费用应到达根本与工程实际同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扣押、拖延。
《德商高速公路平安消费治理方法》、《德商高速公路平安费使用治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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