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意外损害保险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立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加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操纵事故才能,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平安消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工程部必须为工程员工集体投保。
2、工程部负责监视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损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可以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工程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早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工程部应在工程工程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工程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惹事故后的赔偿等进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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