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doc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 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 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 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 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 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 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 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 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 证)
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专项
第七条 《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 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 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 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 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申报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一条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 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 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 )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会员证书复印件。
(3 )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 明。
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 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 见;临时资质除外)。
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 )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 需提供许可证)。
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第十二条 初审与核查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 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 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 等原件。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 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 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 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市外来渝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重庆市环境 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 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 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 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 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 前3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 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同、
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对持临时资质证 书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承接相关污染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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