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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十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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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和证明对象
一、证明
以当事人为主体
证明是他向证明
证明的对象具有有限性:争议事实
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证明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
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
三、民事证明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证明手段
四、证明的要素
五、证明对象的范围
实体法上的事实
1、主要事实: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类事实具体包括:
(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签订合同,立遗嘱,造成损害等。
(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经济合同的变更,遗嘱的改变等。
(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履行债务,民事主体死亡、放弃继承等。
(4)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事由等。
2、间接事实:用于证明或推论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
3、辅助事实:关于证据能力或是证据价值的事实

程序法上的事实
所谓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这类事实主要包括:
(1)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4)有关回避的事实;(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经验法则:
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务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一般性经验法则和特殊性经验法则
习惯、地方法规、外国法
六、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自认的事实
自认是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进行的承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是对主要事实的进行的承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
自认的效力
拘束法院和当事人
不得随意撤回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不产生自认效力的情形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自认
(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推定的事实
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一、概述
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利益裁判的制度
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特征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
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对象仅限于主要事实
是法院的裁判规范
二、主张责任、证据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
证据提出责任和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的地位
程序法?实体法?
四、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主要学说
学说评价: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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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