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平安治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安治理部门严格治理、严格操纵使用的特别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工程经理部重点治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给和平安治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治理的破绽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展。
二、编制依照
1、《中华人民共和安治理条例》;
2、《爆破平安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平安标准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备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工程治理要求GA 991-201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治理要求GA 990-2012》;
7、《中华人民共和安消费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治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平安治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工程经理部爆破作业平安治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依照本标段施工道路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依照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治理、谁负责平安“的原那么,特别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平安。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结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工程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平安治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工程经理部签订平安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平安负责人签订平安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恪守的平安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装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平安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平安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平安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历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恪守有关平安治理规定,依照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那么,一经发觉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惩办。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平安员的签名,否那么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恪守民爆物品治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同意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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