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财政局、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股份制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金融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股改前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挂牌前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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