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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第五
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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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
程。
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
案件处理的刚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稽查审理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
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
案件审理提请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
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
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
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
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
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
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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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
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
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
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
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
受理。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
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
确责任。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
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
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在进入审理前,审理
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审理部门负责
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理的,应及时调整审理人员。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围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
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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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行为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
稽查审理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审理方式、顺序和时
限。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按照审理受理、审理人员安排、审理
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理结论的程序进行。在具体实践中,
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
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
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
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
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职责
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
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
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稽查审
理内容见图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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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事
项
审
查
程
序
审
查
审理同意
稽查认定
的事实和
处理意见
图 5-2 稽查审理内容图
稽查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
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
查对象的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完全一致。
(二)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对稽查执法程序的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审理时,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程序是否合
法;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各要件是
否有效、完备。如《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调取稽查对象的账
簿资料时,应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当场填制《调取
账簿资料清单》;在实施稽查时,要先取得确凿的证据材料,定
性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而不能定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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