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第三条凡在我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 或承载式车身) 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 或承载式车身) 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 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 13 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 15 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20 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 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 15 年; (九) 全挂车使用 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 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0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1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 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 4 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 4 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 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中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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