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铁6号线二期广告资源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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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合同编号:
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广告资源(灯箱和梯牌)
租赁合同
(公示版)
目录
第1条 术语定义 1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2
第3条 合同标的 3
第4条 广告资源租赁期 4
第5条 履约保函 6
第6条 费用 7
第7条 保险 8
第8条 权利和义务 9
第9条 经营 10
第10条 媒体新增、改造与更新 12
第11条 利益冲突 12
第12条 政府干预 13
第13条 资料 13
第14条 知识产权 13
第15条 终止 14
第16条 移交及返还 16
第17条 违约赔偿 18
第18条 纠纷解决 19
第19条 廉洁从业 19
第20条 其他条款 19
昆明地铁6号线二期广告资源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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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庆生 职务:董事长
乙方(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昆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工作指引》(昆国资发【2020】205),甲方通过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租,最终确定承租方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术语定义
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本合同中下述用语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广告资源(灯箱和梯牌)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
甲方
指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指在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广告资源(灯箱和梯牌)租赁项目中中选,并被授予本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租赁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广告资源(灯箱和梯牌)的公司。
广告资源
在本合同中特指经甲方认可,于运营线路和租赁期内,由乙方根据本合同销售、运营和维护的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广告资源(灯箱和梯牌)。
租赁线路
昆明地铁1号、2号线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
租赁期
5年(60个月)。
租赁年度
以租赁起始日为准,每一个顺延年(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共计5年。
租赁起始日
以广告资源实际交付签字确认日期为租赁起始日。
现有媒体
指甲方许可于经营线路内设置的并列入本合同清单附件内的固定形式或规格的广告媒体。
媒体改造与更新
指对本条定义的“现有媒体”及后期的广告设备设施或广告形式进行改造与更新的行为和结果。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对经营线路及/或地铁广告运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如昆明市国资委。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批准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或甲方(按需要而定)获得的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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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可、执照、同意、批准、批核或备案。
第三人
在本合同中特指依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受乙方委托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某一部分义务的设计机构、制造商、供应商、广告代理公司等,但该委托行为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变更,也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或受同一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若干子公司。
其它特定术语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所指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及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
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及时做出的修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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