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机关大院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大院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职责职能化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大院辖区的管理。第三条区机关大院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监督、部门配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直接服务。第四条在区机关大院内的区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配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第二章公共部位及设施管理第五条区机关大院内的道路和公共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各楼的走廊、通道、楼梯等公共部位,不得乱停车辆,不得乱堆杂物;必须张贴或悬挂的图表、牌匾等,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在与办公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可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第六条区机关大院的一切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与个人应自觉爱护,不得损坏、破坏。对损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第七条区机关大院的水、电、气供应系统、有线电视线路及网络通信设施, 作为重要公共设施,应自觉爱护,未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改造、安装,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八条区机关大院的消防设备人人都要关心爱护,严禁移位、挪用、损坏。第九条对房屋、水、电等的保养和维护: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区机关大院房产、道路、管道、水、电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检查或维修情况及时登记。对各部门报修的维修项目登记后,及时派员进行维修,非公共部位维修所需材料成本由各部门自负; 2、自觉做到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随时关闭电灯、饮水机、电脑、自来水龙头等, 安装空调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严禁随意安装; 3、各部门分配使用的办公用房、汽车库(棚)不得随意调换和改造。第三章出入管理第十条人员出入规定: 1、区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上下班主要从南大门进出,在规定上下班时间也可从北大门出入; 2、区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出入凭本人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应自觉接受门卫问询或查验; 3、其他人员来区机关大院联系工作或找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门卫与被访单位(个人)电话联系,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区机关大院。 4、来区机关大院参加会议人员凭会议通知或有效证件进出,会议召集单位应将参加会议的单位、人数预先通知保卫部门。 5、门卫遇群众到区机关大院群体性上访、异常上访情况应及时报告区信访局和公安“110 ”指挥中心,并在第一时间将上访人员劝导至区信访局接待室,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特殊情况须现场接待的,应服从保卫人员管理,人员控制在下车线外侧,不准影响正常人员、车辆出入; 6、严禁未经同意并登记的外来闲杂、收旧、推销人员进入区机关大院;废旧报刊收购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 7、除正常上班时间外一般不予办理来客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物资进出规定: 1、物资进入区机关大院应接受门卫查问,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严禁爆炸物品、有毒危险物品等携带或运入; 2、物资出门须提前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填写专用的《物资出门登记单》, 由所在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经门卫核验后出门,严禁公共物资私带出门; 3、废旧报刊收购人员收购的废旧报刊,经门卫核查后方能携带出门。第十二条车辆进出停放规定: 1、出入区机关大院的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问询和查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区机关大院; 2、出入区机关大院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 15公里,严禁超车、练车,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禁止任何车辆在区机关大院内鸣笛;非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区机关大院; 3、区机关大院内各部门主要车辆实行对号入座停放,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区机关大院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准停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放;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车棚内,同时应保持同左右、前后车辆的垂直与平行,车棚内停放不下的应主动到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 5、各种车辆停放应自觉服从保安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做到停放有序,大院门口、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区域一律禁止停车。第四章邮政、通讯管理第十三条邮政、通讯规定: 1、区机关大院内各部门的报刊邮件由区机关文件交换中心专职管理员分发; 2、邮件邮包、挂号信、电报等由收件单位(个人)签收登记; 3、区机关文件交换中心内设置文件、信件交换箱,由各部门自行取送,需要设置信箱的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4、未经同意不得到本管理范围内设点设摊征订报刊杂志; 5、各部门的电话、网络接口配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装。第五章绿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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