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德恒 D20150401672330020BJ-03 号致: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融证券”)委托,担任华融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就华融证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华融证券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传真件、电子文件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华融证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仅供华融证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华融证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融证券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 13720000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41167 的《营业执照》,华融证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为祝献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467, 万元, 企业性质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效期至2016 年11月19日)。 《关于同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212 号)批准,于 2007 年9月7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设立后持续经营,不存在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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