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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记账范围
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普通门诊选点规那么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选点就医规定
门诊医疗待遇
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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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当。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当。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享受人员类别
普通门诊、急诊、指定慢性病门诊
特殊病种肺癌靶向治疗
住院、急诊留观、
特殊病种〔除肺癌靶向治疗外〕
个人自负比例
公医记账比例
个人自负比例
公医记账比例
离休人员、
革命伤残军人
0%
100%
0%
100%
退休人员
10%
90%
5%
95%
在职人员、家属
20%
80%
1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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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门诊选点规那么
优先医疗待遇享受人员
门诊优先医疗待遇享受人员
其他享受人员
选定挂钩医疗机构
〔数量及要求〕
4间
4间
其中1间为中医医疗机构
3间
其中1间为小点挂钩医疗机构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那么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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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点就医规定
〔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但1-4种情况在专科医院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制。
〔二〕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
〔五〕因120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七、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定点就医
就医类型
普通门诊
专科医院
非专科诊室
专科医院
专科诊室
急诊
急诊留观
就医医疗机构
选定
医疗机构
选定
医疗机构
专科
医疗机构
公医挂钩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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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规定
人员类别
普通门诊每日诊次
每处方药费限额
离休人员、
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
2次
市级以下医院100元市级以上医院300元
需个人自付的公医享受人员
2次
100元
〔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标准
人员类别
门诊
住院诊查费
急诊诊查费
社区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
需个人自付的公医享受人员
2元
2元
10元
离休人员、
革命伤残军人
3元
6元
10元
〔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及流程
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工程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通过后,按人员类别相应的门诊记账比例记账。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一并申请按检查费记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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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流程: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医
公医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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