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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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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30216( 颁布时间) 199303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199 3年2月16 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防汛与抗洪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 必须遵守本办法。在本省境内的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结合自己的职责,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实行计划用水, 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领导。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省、市(地) 、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组织草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协调部门间、地区间的水事矛盾, 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三) 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 制定水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 组织大型水工程建设。(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及乡、镇供水。(五) 归口管理防洪、抗旱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六)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 对水文工作和水利队伍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七) 对水工程建设和开发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根据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城建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规划、组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二) 地质矿产部门要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和防治管理工作。(四)交通部门负责内河航道管理工作。(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和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法行使本辖区的水事监督管理职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 应尽职尽责, 严格执法。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三条全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性综合规划,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县(市、区) 境内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 由市(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 或跨市(地) 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 应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 由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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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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