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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会矫正工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的教育管理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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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施。社区矫正工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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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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