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4-07-21 【正文】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收费站:系指因应征收公路通行费之需要,而于公路上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过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二、人工收费:系指以收费员在收费车道收取现金、通行票证,以使汽车行经收费站完成缴费之作业方式。三、电子收费:系指利用电子收费系统技术,在汽车行经收费站时,自动完成缴费之收费方式。四、收费车道: (一)人工收费车道:系指以人工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包括回数票专用车道及现金找零车道。(二)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以电子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五、营运单位:系指负责人工收费或电子收费之收费机关(构)。六、通行票证:系经核准有案公开发行,用路人持以通过收费站完成缴费行为之票证,包括人工收费与电子收费票证。七、通行费收储:系指通行费、预售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及逃欠费补缴等之现金收入。第3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国道、省道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 县、乡道为县(市)政府。第4条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计划,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费额、差别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计划,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市)议会及交通部备查。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计划公告之。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第一项国道、省道通行费之费率计算及费额,交通部应于核定征收计划后检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同意。第5条通行费按小型车、大货车及大客车、联结车与机器脚踏车分类征收,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车或座位在廿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或总重量在三、五○○公斤以下之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代用小客车、小型特种车及小型车附挂七五○公斤以下轻型拖车。二、大货车及大客车:总重量逾三、五○○公斤之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曳引车,及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大客车或座位在廿五座以上幼童专用车。三、联结车:包含全联结车及半联结车。四、机器脚踏车:包含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及轻型机器脚踏车。第6条通行费费率之计算方式应依公路兴建、营运与维护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费年限等因素,按车辆种类订定,其计算方式如附件。附件一、计次收费之通行费费率计算方式净固车种i车公里净变车种i权数×车种i权定成×──────+动成×────────────本∑车种i车公里本∑车种i车公里×车种i权数车种i费率=──────────────────────────车种i通过收费站次数项目说明及运用准则: (一)净固定成本:系工程兴建成本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终值乘以该公路系统核定之自偿率后再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固定成本之比例。(二)净变动成本:系维护管理成本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现值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变动成本之比例。(三)分摊权数 1、各车种固定成本分摊权数:固定成本之分摊不会因各车种而有所不同,以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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