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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预热阶段商法法条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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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预热阶段商法法条精讲
2011年司法考试预热阶段《公司法》法条精讲
【导读】《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法典,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部门商法的基础。《公司法》2004年选择题的总分值是18分,在卷四还有一道16分的综合案例大题出现。由此,对本法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
在复习《公司法》时,考生一定要有大局观,善于从全局把握知识点。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精研法理,对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人格和公司的独立责任这三个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进行深刻理解,同时要善于对比学习,牢牢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制度异同。
一般而言,以下几部分非常重要,是复习的重中之重:
(1)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
(2)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
(3)股份、债券的发行转让;
(4)公司的出资、增资及转投资等。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讲解】本条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严格来讲我们在复习司考的时候对概念的掌握一定要以法律条文为准。
,是针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本身作为法人实体,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而有限公司并不作此划分。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讲解】
,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
(1)资产受益;(2)重大决策;(3)选择管理者。
。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讲解】公司住所原则上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机构中,往往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则以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讲解】本条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效力是否绝对无效?这要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1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并不因越权而绝对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2 2004年卷三第91题考查了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讲解】这是《公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条款,它主要规定“转投资”的问题。
。公司投资的对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仅限于这两种企业,其他的法人企业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投资对象。但是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根据国务院规定成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没有转投资额度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转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是所有情况下转投资额都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接受投资的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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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燕赵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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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