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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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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
  2016年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那么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跟一起来看看~
  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新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劳动法对产假待遇的相关法律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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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