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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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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新闻记者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4-01-20 【正文】新闻记者法第1条本法所称新闻记者,谓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担任发行人、撰述、编辑、采访或主办发行及广告之人。第2条依本法声请核准领有新闻记者证书者,得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执行新闻记者之职务。第3条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申请给予新闻记者证书: 一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新闻系或新闻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二除前款外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门学校修习文学、教育、社会、政治、经济或法律各学科毕业,得有证书者。三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大学专门学校经前二款各学科教授一年以上者。四在教育部认可之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并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二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五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第4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给予新闻记者证书,其已领有新闻记者证书者,撤销其证书: 一背叛中华民国,证据确实者。二因违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或因贪污或诈欺行为,被处徒刑者。三禁治产者。四褫夺公权者。五受新闻记者公会之会员除名处分者。六者证书者,应于声请书载明左列各款事项,向内政部为之: 一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在住址及永久通讯处。二学历、经历。三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者,其所服务报社或通讯社之名称地址,及开始执行职务之年月,与其服务期间。第6条本法施行前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执行新闻记者职务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三个月内声请给予证书, 在其声请未被驳回前,得照常执行职务。第7条新闻记者应加入其职务执行地之新闻记者公会或联合公会,其地无公会者,应加入其邻近市县之新闻记者公会。第8条市县新闻记者公会,以在该管区域内执行职务之新闻记者十五人以上之发起组织之,其不满十五人者,应联合二以上之县或市共同发起组织之。第9条省新闻记者公会,得由该省内县市公会或其联合公会五个以上之发起及全体过半数之同意组织之。其县市公会及其联合公会不满五单位者,得联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组织之。第10条全者公会联合会,得由省或其联合公会或院辖市公会十一个以上之发起及全体过半数之同意组织之。第11条在同一区域内同级之新闻记者公会以一个为限。新闻记者公会之会员以领有证书而现执行职务之新闻记者为限。第12条新闻记者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新闻学术及新闻事业之研究与发展事项。二关于三民主义之阐发与国策之推进事项。三关于宣扬政令与协助政府之宣传事项。四关于社会文化之促进与地方风者品德之砥砺与风纪之整饬事项。六关于新闻记者共同利益之维护增进事项。第13条新闻记者公会之主管机关为各级社会行政机关,其目的事业并受有关机关之指挥监督。第14条新闻记者公会设理事监事,其名额如左: 一县市公会或其联合公会理事三人至九人,监事一人至三人。二省公会或其联合公会或院辖市公会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监事三人至五人。三全国公会联合公会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监事五人至九人。前项各款理事、监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第15条市县新闻记者公会或其联合公会每年开会员大会一次,省以上之新闻记者公会每年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必要时得因理事会之决议或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临时大会。第16条新闻记者公会得向会员征收入会金及常年会费,有必要时,并得经主管机关之核准,筹集事业用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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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