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春律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国内知名劳动法律师
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600余件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公益沙龙
员 工 离 职 管 理 全 攻 略
目 录
前 言 离职员工管理概述
第一节 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第二节 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第三节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约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第四节 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第五节 现场疑难解答、经验交流与精彩互动
目 录
前 言 离职员工管理概述
员工离职的四种形式:
员工跳槽
辞退员工
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跳槽
主动离职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
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员工跳槽的十二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
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辞退员工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第39条)、非过错性辞退(第40条)、经济性裁员(第41条)
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
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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