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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用钢丝绳使用安全规定
第一条 使用钢丝绳吊装物料时,必须遵守起重“十不吊”原则、《起重工安全作业标准》和《司索工安全作业标准》。
第二条 钢丝绳的选用必须与吊物重量匹配,即吊物重量不得超过钢丝绳载重能力。
第三条 使用钢丝绳前必须认真检查,凡绳股断裂或一个捻距断丝数超过6根的钢丝绳不得使用。钢丝绳有明显的磨损、腐蚀、 变形及由于热或电弧造成的损坏的钢丝绳也不允许使用。
第四条 钢丝绳使用时,要防止打结和扭曲、挤压。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加衬垫。
第五条 编织的钢丝绳扣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第六条 两根钢丝绳扣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使用,必须加与载荷规格相符的D型卸扣。
第七条 钢线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18 mm以下钢丝绳绳卡的数量不少于3个,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绳卡数量应增加50%。
第八条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不得使用气割和电焊方式切断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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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钢丝绳使用后必须挂放在钢丝绳支架上。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和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安全环保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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